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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办理银行贷款的,担保人要承担什么

来源:银行存款证明 编辑:代做工资流水公司 时间:03-29 人气:
贷款已经成为我们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生活方式。那么,贷款的过程中则需要有担保人的存在,担保人又需要承担什么呢?今天,办理银行工资流水公司小编将和大家一起讨论一起有关“冒用他人身份办理银行贷款的,担保人要承担什么责任?”问题的相关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报讯江苏省无锡市一男子拿着亲戚的房产证做抵押,并冒亲戚之名与他人签下借款协议。日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认定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判令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马某和杨某两人是朋友关系。2011年9月,杨某的亲戚王某委托杨某去银行办理贷款,把房产证和身份证给了杨某。同月,马某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同杨某商量后,要杨某作为担保人,并拿上王某的房产证来到胡某处借钱。同年9月23日,杨某以王某的名义与胡某签订了一份150万元的借款协议(马某作为担保人),其同时还在马某的150万元借款中作为担保人,签下王某的名字。协议约定借款期限至9月27日,逾期未还需要支付违约金。同日,胡某通过银行转账将300万元一次性打到了马某的账号上。在约定的时间内,马某陆陆续续向胡某归还了150万元,其余的欠款胡某几经催促,马某和“王某”都没能如期支付,为此,胡某一纸诉状将两人告上了法庭,要求马某和“王某”归还150万元欠款,并承担马某债务的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杨某在借款人王某、担保人马某的借款协议上签署王某名字的行为,并未得到王某的授权委托,杨某虽然签署王某的名字,但实际借款人是杨某,马某明知杨某并非王某,其提供担保意思表示是针对杨某的该笔借款,同时,杨某用王某的名字对马某的借钱进行担保,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马某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故借款协议对杨某、马某具有约束力。据此,法院支持了胡某的诉讼请求。
由上面可以得知,冒用他人身份办理银行贷款的,即使在不知情况下,担保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您的情况比较特殊,也可以通过办理银行工资流水公司在线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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