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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从甲银行分支机构乙支行借款20万元,李某提

来源:工作收入证明 编辑:代做工资流水公司 时间:03-12 人气: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第15题:
张某从甲银行分支机构乙支行借款20万元,李某提供保证担保。李某和甲银行又特别约定,如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甲银行及其支行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扣收。届期,张某、李某均未还款,甲银行直接从李某在甲银行下属的丙支行账户内扣划了18万元存款用于偿还张某的借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李某与甲银行关于直接在账户内扣划款项的约定无效
B.李某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乙支行收回20万元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前,李某不得向张某追偿
D.乙支行应以自己的名义向张某行使追索权
【答案】D
【考点】保证
【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民法理论,民事主体双方享有意思自治权利,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达成合意的,应当认为合法有效。
选项B错误。《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题中,李某不存在免责事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选项C错误。《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可知,只要保证人李某向乙支行承担了保证责任,就有权向债务人张某追偿,而不必非要等到乙支行收回20万元的全部借款本息之后才能行使追偿权。
选项D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和《民诉意见》第四十条第(六)项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据此可知,乙支行应以自己的名义向张某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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